| 巴西调整对我征收草甘膦反倾销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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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-07-24 09:31 文章来源:驻巴西使馆经商处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2008年7月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公布的第42号政令,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产品反倾销复审案反倾销税进行了调整,规定将自中国进口的有关草甘膦产品反倾销税改为2.9%,自政令公布之日(即2008年7月4日)起生效,在该反倾销案复审期间有效。该政令公布在2008年7月4日的巴西联邦公报上,取消此前巴西外贸委员会2008年2月20日公布的第9号政令有关规定。
此外,该政令附件中还对调整税率原因进行了说明。该案参考了阿根廷进口草甘膦价格,鉴于阿根廷数据系统URUNET存在问题,此前错将FOB价格计为CIF价格,对该案反倾销税的确定产生了影响。巴方在明确后决定对此进行更正。
该案立案号为MDIC/SECEX-RJ-52500-023070/2007-83。有关产品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号为2931.00.32、2931.00.39以及3808.30.23(该税号被2006年12月2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颁布的第43号政令改为3808.93.23,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;此后,又被2007年12月20日巴西外贸委员会颁布的第71号政令改为3808.93.24,自2008年1月1日开始使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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